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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孫思婭)為了讓服刑人員在監獄中“過得好”,一些家屬拿錢行賄監獄的管理人員。昨天記者獲悉,原良鄉監獄十分監區副分監區長喬越水因收受6.4萬賄賂,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。
  36歲的喬越水自2006年至2012年案發前,擔任北京市良鄉監獄十分監區副分監區長。2012年11月15日,他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,後被逮捕。
  喬越水的受賄是因為其具有對服刑人員獎懲積分的管理權利,同時其還能為服刑人員安排日常工種,所以一些服刑人員的家屬,為了能讓服刑人員在監獄中過得好些,對喬越水進行行賄。
  據瞭解,喬越水每次受賄的數額都不多,為了收錢,他還專門通過朋友辦理了一張用他人姓名開戶的銀行卡。
  法院認定,喬越水共收受賄賂款6.4萬元。2009年至2011年間,喬越水利用職務便利,通過非法收取多名服刑人員親屬所送賄賂款,對一些服刑人員進行安排較輕、掙分較多工種,有錯不扣除分數等方面的照顧。其中,收受服刑人員房某母親胥某所送賄賂款5000元;收受服刑人員劉某女友白某所送賄賂款1萬元;收受服刑人員崔某家屬所送賄賂款2000元;收受服刑人員焦某朋友王某所送賄賂款5000元;分4次收受服刑人員孫某母親陳某所送賄賂款2.8萬元;分3次收受服刑人員杜某妻子沈某所送賄賂款3000元;收受服刑人員姬某母親田某所送賄賂款5000元;此外,喬越水收受服刑人員張某母親井某所送賄賂款現金6000元。
  據瞭解,2012年11月15日,喬越水接北京市良鄉監獄紀委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,並供述了部分受賄事實。當日,喬越水被送至市檢一分院,他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。在訴訟過程中,喬越水親屬退繳6.4萬元。
 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,喬越水構成受賄罪,並有坦白及退繳全部贓款的情節,可予從輕處罰。對於檢察機關提出,喬越水系投案自首的意見,一審法院沒有採納,理由是喬越水系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接受調查,且所供述的是辦案機關已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,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。最終,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喬越水有期徒刑5年。
  一審宣判後,檢察院提出抗訴,認為喬越水接到北京市良鄉監獄紀委的電話通知後,自願前往單位接受調查,充分體現了到案的主動性、自動性。一審判決未認定喬越水系投案自首,系適用法律錯誤,導致量刑畸重。喬越水及其辯護人也認為,喬越水系投案自首,希望二審法庭對喬越水減輕處罰。
  二審法院審理後指出,喬越水在單位紀委不掌握其受賄犯罪具體線索和證據的情況下,接單位紀委電話通知後,主動向紀檢部門如實供述了受賄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予減輕處罰,並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。  (原標題:監區長收錢讓服刑人員“過得好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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